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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4-004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8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

绛规备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28 11:00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1〕2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的费用征收工作,全面优化流程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及各乡镇镇区;征收对象为:在上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个体经营户、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标准暂按《绛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绛政发〔2017〕34号)《关于我县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绛发改字〔2020〕24号文件的通知》(绛发改函〔2022〕29号)执行。冷口乡、郝庄乡参照执行。

  二、收费主体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作为绛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全县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依据征收标准和各单位提供的数据,核定缴费金额,并将核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信息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同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单》。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也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部门协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医院、医疗门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足浴房屋建筑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教育类培训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居民小区名称、户数以及明细(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公安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房屋建筑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歌舞厅、KTV、网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药店及其他商业类门店房屋建筑面积(商业类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工信科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场、超市、饭店房屋建筑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面积(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从事生活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执法监管。

  各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邮箱:jxcjj6522325@163.com)和纸质版(签字、盖章)推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年度数据有变动的,于当年3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推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从4月16日开始,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数据核定缴费金额,出具《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单》。

  四、征缴历史欠款

  根据《山西黄河流域运城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运营情况审计报告》(晋审资环报〔2023〕67号)整改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1〕29号)文件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负责征缴2020年以来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缴费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做好各欠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核定移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

  五、减免及处罚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对确有缴费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减免工作由绛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对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绛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仍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联动。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清缴工作,加强联动配合,保障工作实效,确保面积量清、费用算清、责任理清。

  (二)提高工作成效。相关单位要创新征收方式方法,推动运用小程序、客户端等进行电子化收费,切实提升收费工作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三)加大宣传引导。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缴费意识,对征缴工作敷衍应付、干扰阻碍的要及时通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良好氛围。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