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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4-0049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01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绛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01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绛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绛规备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3-01 09:08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绛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绛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部门规章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位于河道上的水库(库区)等。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县、乡、村三级河长是相应河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县水务局组织编制辖区内县管河道的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规定的禁采期由县水务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办理。

  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取得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出让人与河道采砂经营主体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采砂规划、自身砂厂情况,依规编制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缴纳采砂经营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1.成交通知书及河道采砂申请书。

  2.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4.堆放地点、弃料处理、采砂作业现场管理、采砂活动结束后河道修复整治等采砂实施方案。

  5.采砂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资料。

  6.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7.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文件。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经营权对应的总量时,采砂单位应立即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悬挂在采砂现场指定位置。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出借或出租。

  第十五条 采砂期间,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或者水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由县水务局及时告知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砂活动,事件结束后方可恢复采砂。

  第十六条 因加固堤防、库区清淤、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建设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县水务局批复同意。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

  县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负责采砂作业和采砂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县、乡、村各级河长均为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河员为现场监管责任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须实行旁站式监管,执行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经营主体须在许可采砂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采砂现场设立标志牌,载明相关许可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运砂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进出采砂场地,不得损坏河道堤防、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它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终止采砂活动,并按照河道修复方案修复河道后,申请县水务局验收。县水务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采砂河段属地乡镇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砂经营主体撤离采砂现场。采砂经营主体未按规定修复河道,擅自撤离采砂现场或拒不修复河道的,由采砂河段属地乡镇政府组织修复河道,所需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未取得许可证即实施开采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及不按照有关指令实施的开采行为,均按照无证采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中违规参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绛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