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乡村e镇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9 16:39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绛县乡村e镇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绛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绛县乡村e镇项目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绛县乡村e镇项目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主管单位分级分工监管,项目承办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绛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清点验收;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
(三)负责各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利用率,体现公益性和共享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本办法中资产配置是指项目承办单位使用财政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而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资产配置活动管理
(一)资产配置活动指利用项目资金进行资金购置、购买、建设、开发、开办等活动;
(二)资产配置活动应符合实际需求,避免重复购置、闲置等国有资金资产浪费;
(三)批量采购和大额采购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比价,做到货比三家,以同牌同质价低的供应商为采购对象,并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四)资产配置活动完成后,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采购活动完成后,须履行验收登记,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和所有权移交登记手续。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开放共享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人员调职(离职)时应该如数退还已领用办公设备和非消耗办公物资,并由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调职(离职)手续。资产使用后,如人为损坏、丢失,视损坏资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房屋建筑物定期勘察、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运输和机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保持设备清洁安全;各类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应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对软件系统定期进行优化升级,不断优化完善,确保使用方便、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物流项目中购置的运输车辆,应进行机动车使用登记,并由实际使用单位对车辆资产安全、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办企业完全承担。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责任人等登记造册,专账管理,编制资产目录清单,连同资产图片一起建立资产档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特定国有资产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产管理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应当审核批复资产统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承办单位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批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绛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