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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条例》、《办法》赋予城建机关的职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城市、乡镇的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
(三)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的开发、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查,公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负责城市内违法违规事例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六)提高城市客运业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和发展。
(七)承办县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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