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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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起草地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政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调研,研究拟定全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组织编制和负责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核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全县范围内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主管有关土地、矿产信访工作。

  (五)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后备资源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农用地用途管理制度;负责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编制、审批全县土地开发整顿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六)负责全县土地的地籍、地政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县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七)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统征、收购、储备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负责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并组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八)负责全县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勘成果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总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账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管理县级地质勘查资金,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监督地下水的开采。

  (十三)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和监督管理;审批发放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许可证。

  (十四)负责全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009年1月6日 1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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