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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6、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0、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11、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对县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服务活动。
(九)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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