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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县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县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按照国家统计局基层报表制度和省、市补充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和工作进程。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对县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六)统一核定、管理并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县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统一管理市拨县的统计事业费,协助乡镇政府管理乡镇统计站站长、副站长,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九)受市统计局和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设在我县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征订工作。
(十)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受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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