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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1-005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28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绛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绛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10:19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绛政办发〔20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绛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绛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促进乡村振兴,激发乡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完善乡镇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乡镇政府财政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运城市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乡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激发内生动力、构建符合乡镇需求的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和县乡财政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兜牢三保底线原则。县级财政对所有乡镇政府提供“三保”支出底线兜牢的财力保障。在坚持乡镇“三保”支出年度预算做实做足的基础上,对于应当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其他支出事项,县财政与相关乡镇实行单独核算。

  (二)激发财力自主原则。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以激发乡镇政府内生动力,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目的。积极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增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三)坚持创收奖励原则。紧紧围绕激发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内生动力的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含“飞地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税收返还奖励、土地征收管理奖励等奖励政策。

  三、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内容是:界定事权,匹配财权,核定基数,奖励机制,乡镇统筹。

  (一)界定事权

  按照“职能上移、财力下沉”的原则,建立乡镇事权清单制度,根据历年来乡镇的实际工作,将村级管理、集镇治理、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等事项由乡镇政府承担。对县级政府和部门授权的事项,由县级承担;对临时委托的清单外事权按“谁交办、谁出钱”的原则落实支出责任。乡镇政府事权及其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1.乡镇党政机关和其站所个人工资津贴、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转支出,以及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应承担的各种专项支出。

  2.由乡镇政府承担的主要事项:农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核定、农村“两委干部”报酬绩效考核发放、农村网格员核定及报酬发放;集镇建设、乡镇政府机关修缮及小型机关建设;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县级职能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飞地经济”、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

  上述事权之外的,按“谁交办、谁出钱”的原则落实支出责任执行。

  (二)匹配财权

  乡镇改革后的财力包括乡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政策性分成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主要是乡镇区域内企业及个体工商等纳税主体的税收;(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缺口部分;(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是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政策性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超收返还、招商引资项目(含“飞地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税收返还奖励、乡镇土地收入等。

  县乡事权及其支出责任明确后,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特定工作,需要给相关乡镇补充财力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县级政府研究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财力补偿额度。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税收收入基数: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乡镇领域存量税源(县级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为收入基数,具体测算以改革前三年税收收入留县部分平均数为基准数进行核定。

  非税收入基数:以各乡镇改革前三年经常性收入为基准数进行核定(剔除一次性因素)。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范围包括:人员支出、运转经费、民生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县级专项支出、县级政策性奖励支出、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等,乡镇政府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等乡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

  (1)人员经费

  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按上年末财政供养发放数据计算;其他冬季取暖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女职工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

  (2)乡镇政府运行经费

  乡镇政府运行费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各乡镇所辖村个数、人口数等因素,每年在年度预算编制文件中核定标准,全额列入预算。以前年度预算中的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全天候”履职补贴、交通通讯补贴、代表联络站点经费、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工作经费、机关食堂补助、禁毒工作经费、集镇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各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全部归类乡镇综合办公经费,由各乡镇政府根据自身工作统筹安排支出。

  (3)村级经济组织运转经费

  根据省、市、县出台的关于村级组织运行经费标准的相关政策文件,财政部门按照各乡镇所辖村个数分配到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要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农村人口数、工作考核等因素制定分配标准,合理确定所辖各村的村级管理费额度。

  (4)民生支出

  民生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统一标准列入预算,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年初列入乡镇部门预算;由县级部门负责实施的,列入县级部门预算。

  (5)综合服务经费

  乡村垃圾清运经费、村级网格员经费等其他服务类项目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乡镇政府要根据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6)县级专项支出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研究各职能部门的一些政策支持,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工作,做好乡村振兴、村集体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

  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储备工作。项目成熟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实施时间和项目补助额度,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复及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3.县乡结算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为乡镇体制上解基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为乡镇体制补助基数。对乡镇体制补助基数,县级通过转移支付对其收支缺口给予弥补。

  乡镇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收入基数,县级按照激励政策给予返还奖励;实际完成数低于收入基数,其差额由乡镇自行消化。

  乡镇不设金库,按现行支付模式运行,县级财政每月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乡镇用款计划安排资金,年末根据收支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四)奖励政策

  建立健全乡镇创收奖励机制,主要措施有:

  1.各乡镇当年实现税收(含原有和新办企业、以及县内“飞地经济”企业产生的税收)超出收入基数的留县部分,返还30%奖励。

  2.各乡镇政府自主招商引资引来的工业企业(以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范围为准,县招商引资的企业除外),落地建设完成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分别给予乡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经费奖励。

  3.各乡镇组织和主导的征地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征地工作的难易程度、完成时效等因素,按每亩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乡镇征地工作补助经费。

  4.鼓励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未利用地、连片宅基地、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进行复垦,因此增加占补平衡指标的,按每亩1000-2000元给予乡镇补助经费。

  1-2项奖励政策按年度由各职能部门考核,列入次年乡镇部门预算。3-4项补助经费,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乡镇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工作奖励等方面。

  (五)乡镇统筹

  各乡镇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级预算。对于经费结余、项目结余等存量资金,可统筹用于乡镇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存量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提出分配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措施

  (一)明确责任。乡镇财政体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财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核定基数、县乡结算等事项;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基数测算及对税收完成情况定期统计核实;招商部门牵头,税务、发改、统计部门配合,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统计核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有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及土地收益的核实;以上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促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办法和意见,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做好对接配合,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指导。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对各乡镇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乡镇政府建立一级财政,涉及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和业务的推行,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乡镇改革涉及的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操作指导,从乡镇财政建立到运行每个环节都要认真跟进,负责到底。

  (三)依法实施。实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规范编制收支预算和决算,报乡级人大审核批准;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预决算情况以及重点项目支出情况;要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支出,统筹财力用于民生领域;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建设项目要有序安排,量力而行,不得擅自扩大债务规模。

  (四)提升队伍。为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人员配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在知识和能力上要全面适应改革要求,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乡镇税务部门要配备专人建立专账,做到对各乡镇纳税数据实行单独核算。

  本方案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试用期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底。适用期内如遇国家财政调整影响体制改革实施,则对本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