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YC08210/2022-009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13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6-13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绛政发【2022】20号

发布日期:2022-06-13 16:18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绛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绛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建发〔2020〕256号)《山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晋农建发〔2020〕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已建成移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部门为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田基本项目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督促管护主体完成运营管护工作。

  第六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管护资金的申请、核实、拨付工作并监督保障管护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完成移交工作。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是项目的管护主体,负有直接管护责任。

  第八条  具体管护主体和职责:

  (一)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确定专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移交回的固定资产进行管护(管护人员工资由村集体负责解决),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如出现人为损坏、机械损坏时,由损坏人(机械所有人)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三)受益范围已明确归属农户自用的项目工程(如进地管、入户管、配套设施设备等),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四)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田间道路、生产路、排灌沟渠等、机井、桥涵闸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任受益范围的农户等进行管护。

  (五)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的标示牌、宣传牌、标识等由乡镇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所在区域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六)输配电工程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七)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九条 管护主体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四章 管护范围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管护主体进行移交固定资产,并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

  (一)已建成的耕地。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输配水(管)网、田间工程及水肥一体化等工程设施。其中:水源工程包括泵站及附属设施,蓄水池、机井以及配套的水利机械设备和管道等,首部枢纽工程包括水泵、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闸阀等设备;输配水(管)网工程包括输配水各类管材、管件、给水闸阀、排水闸阀及减压阀、排气阀等;田间工程包括配水管、滴灌带、喷头、竖管、电磁计量器和各类阀门井等。

  (三)输配电工程设施:输电线路、变配电、电气设备、弱电等工程设施。

  (四)道路工程设施:田间道路、生产路及附属设施等。

  第十二条  管护目标应达到灌排、输配电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安全,道路畅通的目标。

  第五章 管护程序

  第十三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目的、原则、依据、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项目专项资金、县财政资金、管护主体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四)签订管护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与建后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说明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时间、管护责任和义务等。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

  第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建立专账管理;县财政预算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建立专账管理。

  (一)以上各项管护资金优先使用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其次使用县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

  (二)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损坏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田间道路等设施的维修。

  (三)县财政出具的管护资金在使用时,由固定资产所有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核实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申请县财政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进行维修,使用管护资金。

  (四)其他管护资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相关管护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资金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主要用于项目工程的维护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