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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YC08210/2022-015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0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绛政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2022-11-10 11:33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经济开发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布下放全县乡镇行政执法职权45项(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区域(含驻绛厂矿生活区)开展执法。其中,在下放的45项执法事项中,绛县经济开发区承接第9—17项,共9项,绛县经济开发区的执法范围为:开发区区辖范围及开发区审批企业。

  县城建成区内(北至北大街、南至涑水大街、东至中条山路、西至西环路,不包括古绛镇东关村和城内村),第1—4项继续由文旅局开展执法、第5—12项继续由住建局开展执法,古绛镇在建成区外开展执法。

  附件:下放45项行政执法职权目录条款细化.xls

  

绛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