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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1-005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23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8-23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绛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08-23 17:43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20〕58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一)失地范围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中个人为单位计算);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实际累计征地比例享受补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

  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补贴范围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为本批次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年龄偏大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由乡镇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地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月领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城市月领低保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县政府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由县社保中心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据实核减,及时核销或变更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社保中心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社保中心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补贴花名表》,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简称116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简称72号文件)印发后,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简称10号文件)印发前,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遗留问题处理。

  (一)筹资标准

  10号文件印发前实施的征地项目,能够确定补贴对象的,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地且不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计算;已满60周岁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征地时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部分失地的,按全部失地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计算。

  无法确定补贴对象的,保障人数可按征地时全村16周岁以上人数×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占全村2007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比例计算。

  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自然资源局数据为准。

  (二)补贴对象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可以村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的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补贴人员名单。

  村(居)委会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金来源

  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绛县实际,按个人缴纳30%、集体补助40%,政府承担30%比例筹资。

  将按照72号文件规定已收取的五倍,预存款分配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名下,政府按规定的比例配套统筹账户补贴资金,待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采用财政“出口补”的方式进行发放。

  (四)记账办法

  1.征收已承包到户社保补贴对象明确的,并经县人社局核定,社保中心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未参加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将五倍预存款计入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个人账户项目下,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政府应负担的部分资金配套到位,计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村(居)民代表大会核定的补贴名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个人和农村集体或(用地单位)预存资金直接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账户。

  (五)待遇计发

  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月领金额由个人账户和政府应负担的比例(统筹部分)两部分组成。领取金额=个人账户/139+统筹部分(30%×征地当年低保标准×失地比例),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按照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参保人去世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结算。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绛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县社会保险中心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各成员单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调查表》《补贴方案》《申请表》《花名表》和会议记录,并进行初审;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土地承包面积和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的调查、确认、公示等工作。

  2.乡镇政府根据省和市政策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召开听证会;负责监管被征地村(组)补贴资金的分配等。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负责提供土地告知书、拟征地范围图纸、土地安置方案;负责告知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4.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负责组织乡(镇)、村两级核实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村(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并对享有承包权人员进行确认。

  5.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7.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县城市低保标准,并及时将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社保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三)坚持“先保后征”。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如国家及省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2.《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3.《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4.《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5.《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6.放弃听证证明(样本)

             7.公示结果报告(样本)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类表.docx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