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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1-0039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绛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15
标  题: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6-15
主 题 词: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5 15:43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绛政发〔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绛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已经2021年6月11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绛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绛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政府名义召开。

  第二章  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要求:

  (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将请假事由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二)县政府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整理归档会议材料等工作。会议纪要起草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三)会议议定事项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四)会议宣传报道的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放。

  第三章  县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会议主要任务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及县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

  (六)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七)讨论涉及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稳定、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

  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

  事项;

  审议县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计划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县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长同意,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可与县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合并研究。

  第十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通知县级新闻部门参加会议,并作宣传报道,新闻稿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讨论并拿出成熟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会前2天提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拟出上会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

  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上会的以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及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三)县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四)凡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依照县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分管副县长可以决定处理或者与有关副县长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六)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就拟上会议题未拿出成熟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已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八)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议题需正式提交材料包括:

  (一)主报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二)相关背景材料及县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资料,由议题呈报部门负责按统一格式要求和份数印制,并提前1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严禁在会上自行散发材料。县政府办公室报请主任同意后,会前将议题资料送县政府各位领导参阅。涉密文件或需会后收回的文件,按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  原则上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经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部门提出的议题上会。

  第十六条  根据常务会议议题需要,与会议讨论内容有关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镇长、县直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相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由呈报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按照精文简会要求,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与落实:

  (一)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2名文秘人员记录并同时录音;

  (二)会议讨论情况及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成《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各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并印发有关部门。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规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主要任务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政府工作中“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重要人事任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党的思想、组织、意识形态、作风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由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县长办公会议规则

  第二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我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某领域的实施方案;

  (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

  (三)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

  事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

  (五)县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

  (一)报请县政府审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定,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

  (二)会议议题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认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四)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本议题的单位名单,汇报材料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六章  县政府专题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县长、副县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县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条  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为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第七章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为: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四)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县长负责制,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安排;

  (三)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四)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教卫生、市场监管、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本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八)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九)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四)决策承办单位和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方案草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六)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八)重大行政决策应及时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适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县政府纪律作风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绛县,向县长请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发布前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单位在组织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社会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审议决定后公开发布。

  第十一章  县政府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章  县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办公厅(室)公文和上级部门发给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县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

  第五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三章  县政府领导AB岗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AB岗工作制度,是指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另一方代为处理其分管及联系的有关工作的制度。

  第五十七条  AB岗具体设置为:李翔、马辉互为AB岗,程海龙、郭晓伟互为AB岗,张瑞轩、崔滨互为AB岗,王大风、张维华互为AB岗。

  第五十八条  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同时外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十九条  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代为履职期间,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代为履职的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呈送相应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