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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绛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 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10:06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绛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绛环发〔2023〕4号).pdf
绛环发〔2023〕4号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
关于印发《绛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
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队(站):
现将《绛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
2023年2月23日
绛县生态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2〕16号)、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市双随机办〔2022〕2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运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环发〔2022〕62号)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的问题。
(二)坚持计划统筹。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合理统筹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做到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三)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从随机抽取、检查过程、结果认定、结果公开等方面全流程规范随机抽查工作。
(四)坚持平台运用。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外,所有监管行为均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三、抽查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范围
除领导批示、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生态、水、大气、土壤、管理、监测、应急等业务股室和执法队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二)监管事项
监管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按照上下一致、只增不减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相关业务股室依照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计划要明确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数量、抽取时间、发起主体及指导单位、检查依据等内容,统筹确定检查时间,避免“扎推检查”,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建立完善抽查事项清单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综合一次查”事项清单等,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等,并导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合(以下简称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检查对象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监控类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排污单位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要素,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分库,确保各领域检查对象底清数明、全面准确、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根据检查对象存续变动、信息变更、停工停产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更新调整检查人员名录库
及时更新调整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明确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设立行政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年度检查次数等要素,随人员岗位变动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按照属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为避免重复检查,在抽取被检查对象中,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剔除。
1.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运环发〔2022〕62号)文件“县级每季度至少按25%进行抽查”的要求,按照2022年确定的8家重点排污单位计算,抽查比例为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为25%,全年抽查4次,抽查比例为100%。
2.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对象: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运环发〔2022〕62号)文件“县级每季度至少按25%进行抽查”的要求,抽查比例为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为25%,全年抽查4次,抽查比例为100%。
3.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运环发〔2022〕62号)文件“县级每季度至少按5%进行抽查”的要求,对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名录库企业按每季度抽查1次,全年抽查4次,抽查比例按10%进行抽查。
4.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挂牌督办的,因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通报的,因环境违法问题收到行政处罚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确定为下一季度特殊监管对象,下一季度未发现违法问题则自动退出特殊监管对象名录。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运环发〔2022〕62号)文件“县级每季度至少按30%进行抽查”的要求,对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名录库企业按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按30%进行抽查。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联合抽查比例: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牵头、绛县城乡和住房建设管理局配合,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共抽查1家。
6.机动车性能检测企业联合抽查比例:由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配合,对机动车性能检测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频次由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检查时,按照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于“非现场”监管设施不完备,或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非现场”监管设施推送的问题线索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外,需采用书面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检查方式的,应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七)按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工作并作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问题已立案调查”“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坚持“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的原则,分局主要领导、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要扛起“第一责任”,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二要及时完善数据。综合行政执法队指派专人负责,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完善“一单两库”(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抽查对象的主体名称、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要素标签等内容信息准确、数据完整,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变更及时。确保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所属部门、业务类别等信息完整。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将结果数据及时推送至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三要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检查情况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并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送处理。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要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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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随机抽査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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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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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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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
2 |
一般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 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
3 |
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特殊监管对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 |
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 |
5 |
危险废物日常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
危险废物贮存及转移情况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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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一条 |
7 |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
辖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2.《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4.《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
8 |
涉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
ODS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处理 、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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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 |
10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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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 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12 |
排污许可监督检查 |
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情况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 5.《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排污登记表登记情况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星产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 4.《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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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合法合 规性监督检查 |
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是否真实、是否降级评价等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 |
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环保部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3.《环评与排污亩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14 |
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
疑似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污染地块土壤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土壤污染防治法》七十七条 2.《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
15 |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情况检查 |
自然保护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16 |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监督检查 |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检查 |
碳排放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1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情况监督检查 |
所有备案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
18 |
环境影响项目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19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20 |
重点监管单位监督检查 |
企业地下水自行监测井建设与监测情况 |
重点监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1.《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