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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绛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10:05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绛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绛县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暂存;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绛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
1.6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及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三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3。
2 指挥体系
县辐射事故指挥体系由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绛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绛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主任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局长兼任。
2.2 绛县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政府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绛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技术保障组6个组。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2.1 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保障工作。
2.2.2 现场处置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政府、事发单位。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2.3 案件侦破组
组长: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事发地政府。
职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2.2.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体局、县人民医院、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
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2.2.5 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
职责:按照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2.6 技术保障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及相关专家。
职责:对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参加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2.7 技术后援单位
县辐射事故技术后援单位为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县指挥部聘请的有关专家。
3.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监测到可能导致突发辐射事故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接到一、二或三级预警信息时,及时向本县范围内的公众转发,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四级预警信息由绛县县政府负责发布,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申请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指令或者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或者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辐射事故危险已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其后尽快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应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分局、县卫健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分局、县卫体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分局、县卫体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县公安分局、县卫体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以及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同时报告。
(3)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4)。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5)。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二级和一级两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见附件3。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县政府通报情况。
(6)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
4.3.2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一级响应,县级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处置组组织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县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4.3 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 应急监测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申请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技术支援。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5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生跨区的辐射事故时,应向邻县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县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生态环境部门在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进行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
5.2 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处置。
5.3 总结评估
(1)县级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县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保障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6. 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价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急药品等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技术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5.2 培训
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积极参与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综合演习及专项演练。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绛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绛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
员单位职责
3.绛县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绛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绛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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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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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挥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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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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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辐射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全县辐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制定辐射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 (4)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5)指导协调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订、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辐射环境污染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开展桌面推演、实兵练习等应对辐射事故专项训练; (4)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一般辐射事故救援行动; (5)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一般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一般辐射事故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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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指 挥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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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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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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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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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卫体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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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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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绛县中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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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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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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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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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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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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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县级粮食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储备、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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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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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封闭事故现场,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 (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3)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4)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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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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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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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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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 (2)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 (3)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的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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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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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等工作 (2)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3)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县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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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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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有关救援力量、物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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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绛县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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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驻绛武警部队参加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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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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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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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绛县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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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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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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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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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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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级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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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国内外航天器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运城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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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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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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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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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条件及 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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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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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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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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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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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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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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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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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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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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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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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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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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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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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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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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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人员意外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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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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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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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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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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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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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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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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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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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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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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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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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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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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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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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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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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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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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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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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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及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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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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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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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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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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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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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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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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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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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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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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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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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受照 丢失 被盗 失控 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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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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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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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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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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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 核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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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活度(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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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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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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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活度 (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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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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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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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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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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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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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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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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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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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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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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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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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县级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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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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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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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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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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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