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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08 10:21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绛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社会评议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和高效便民,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报绛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公开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永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九条 对在社会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条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