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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22 10:04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绛县磨里镇军卫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磨里镇军卫水果蔬菜店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香蕉,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磨里镇军卫水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0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胺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购买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磨里镇军卫水果蔬菜店《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进销相同货源香蕉,并召回已售出的该批次香蕉,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绛县么里镇海亮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么里镇海亮水果蔬菜店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香蕉,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么里镇海亮水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0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胺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购买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么里镇海亮水果蔬菜店《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进销相同货源香蕉,并召回已售出的该批次香蕉,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