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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22 10:05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绛县古绛镇民惠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民惠水果店购进的猕猴桃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的猕猴桃批次,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民惠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猕猴桃共购进39.7斤,货值111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8月28日购进的猕猴桃,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民惠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所得0元;
罚款0元;
(3)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民惠水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猕猴桃,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猕猴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绛县古绛镇赵永利便利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赵永利便利店购进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3日的菠菜批次,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赵永利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共购进10千克,货值118元;已全部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9月7日购进的菠菜,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赵永利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0元;
(2)罚款0元;
(3)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赵永利便利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菠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菠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绛县古绛镇仕龙副食商店三部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仕龙副食商店三部购进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的橘子批次,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仕龙副食商店三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93斤,货值101元;已全部销售给绛县人民。
(二)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8月31日购进的橘子,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仕龙副食商店三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所得0元;
罚款0元;
(3)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仕龙副食商店三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橘子,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橘子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绛县古绛小侯蔬菜店销售的油麦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小侯蔬菜店购进的油麦菜、芹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芹菜和2023年8月16日的油麦菜批次,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小侯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芹菜各共购进5公斤和5.7公斤,货值88.5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8月15日购进的芹菜和2023年8月16日进购的油麦菜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2023年9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油麦菜和芹菜案件进行立案一起合并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小侯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所得0元;
罚款0元;
(3)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小侯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芹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芹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