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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22 10:06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7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绛县百惠汇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
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复合芝麻酱;
绛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家园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
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绛县古绛镇大旺易购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
山西宸龙商贸有限公司厢城街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
绛县古绛镇财财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绛县百惠汇金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购进的上海青,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购进的复合芝麻酱,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绛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家园分公司2023年9月20日购进的菠菜,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27日购进的鸡蛋,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绛县古绛镇大旺易购超市2023年9月18日购进的油麦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山西宸龙商贸有限公司厢城街店2023年10月8日购进的油麦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绛县古绛镇财财水果店2023年10月4日购进的桔子,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1.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百惠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上海青共购进10千克,货值51.6元;已全部销售完。
2.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复合芝麻酱共购进一件24瓶,货值288元;已全部销售完。
3.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家园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共购进47.5千克,货值625元;已全部销售完。
4.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鸡蛋共购进9盘,货值261元;已全部销售完。
5.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大旺易购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共购进10千克,货值85.6元;已全部销售完。
6.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宸龙商贸有限公司厢城街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共购进9千克,货值86.4元;已全部销售完。
7.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财财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桔子共购进27.8千克,货值333.6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1.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啶虫脒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上海青,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上海青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百惠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
2.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复合芝麻酱,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复合芝麻酱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3.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菠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菠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家园分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
4.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甲硝唑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鸡蛋,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5.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阿维菌素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大旺易购超市已于2023年10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6.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油麦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西宸龙商贸有限公司厢城街店已于2023年11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7.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丙溴磷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桔子,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桔子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财财水果店已于2023年1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1.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百惠汇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复合芝麻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家园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沐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大旺易购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宸龙商贸有限公司厢城街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财财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