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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27 10:10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绛县古绛镇李永红便利店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李永红便利店购进的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的桔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李永红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5公斤,货值200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苯醚甲环唑超标。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桔子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李永红便利店已于2023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李永红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市场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5000元;                                  

  二、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的韭菜批次,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3.6公斤,货值14.4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韭菜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四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韭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韭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的豇豆批次,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豇豆共购进3.25公斤,货值26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豇豆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春荣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豇豆,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购进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香蕉,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0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嗪项目超标。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香蕉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芹菜和豇豆案件进行立案一起合并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3000元;                                  

  五、绛县古绛镇好乐多便利店销售的芹菜、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好乐多便利店购进的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的芹菜、豇豆,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好乐多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4公斤,货值14.4元;豇豆共购进2公斤,货值14元,合计货值28.4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芹菜甲拌磷项目超标,豇豆灭蝇胺项目超标。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芹菜、豇豆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好乐多便利店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好乐多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2)罚款6000元;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