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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17 16:51    来源: 绛县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办理事项: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生活来源: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6)故意隐瞒家庭人口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拒绝配合救助供养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8)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核实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申请人或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诉内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依据评议结果作出驳回申诉或重新调查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民主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初审程序,退还其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10062元/人/年。农村特困9108元/人/年。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民政局应当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的同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护理费应当与基本生活费同时发放。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