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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17 16:46    来源: 绛县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受理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健、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结合实际工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 64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072元/人/年。

  3、申请需提供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结合实际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

  对于无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家庭),不受理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八)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一)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十二)结合实际工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确认通知书,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存在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情况的;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