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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试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监督检查及救助公示

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3-11-17 16:57    来源: 绛县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救助待遇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止救助待遇,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且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