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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09:50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购进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馒头,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5公斤,货值25元;已全部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范围使用。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馒头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已于2023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绛县古绛镇宏森便利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凭证,并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说明情况,积极整改。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4.25公斤,货值91.8元;已全部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姜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停止进销同等货源的姜,并且在该店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姜,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鉴于以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购进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馒头,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22.5公斤,货值99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范围使用。整改措施:对不合格产品馒头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张贴召回公告,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已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店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绛县百惠汇心商贸有限公司绛山东街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凭证,并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说明情况,积极整改。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绛县古绛顺得便利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顺得便利店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韭菜批次,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顺得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8.3公斤,货值38.18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10月9日购进的韭菜并且无条件退换货。并与2023年11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韭菜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顺得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顺得便利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韭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韭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