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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10:46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绛县古绛显栋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显栋蔬菜店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韭菜批次,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顺得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75公斤,货值225元;已全部销售。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停止进销同等货源的韭菜。并与2023年11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韭菜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显栋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显栋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韭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