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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15:40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绛县丽丽水产批发部进购的君源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丽丽水产批发部购进的由河南省汝州市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源腐竹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的批次,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丽丽水产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由河南省汝州市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源腐竹共购进150袋,货值1644元;待销售13袋。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3年6月21日购进的由河南省汝州市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源腐竹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2023年11月3日提交整改报告。

  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丽丽水产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丽丽水产批发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由河南省汝州市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源腐竹,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待销售的由河南省汝州市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源腐竹13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6日)。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