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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12 09:17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晋建保字〔2018〕32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绛县古绛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绛县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二)绛县古绛镇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绛县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大中专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绛县古绛镇户籍且无住房的人员。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计划和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无绛县古绛镇户籍在绛县县城务工的人员。须有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及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在保障古绛镇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如当年还有剩余保障房源,可将保障范围放宽至古绛镇常住人口家庭。

  二、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及提交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

  2.户口本、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暂)住证;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8.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

  (二)核准程序及相关事宜

  1.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社区管委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分配原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

  (二)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四)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

  四、动态管理

  (一)轮候对象的管理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腾退

  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住建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 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住建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腾退的住房

  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入我县公租房保障房源随机予以分配。对于腾退的公租房,采取动态申报审核分配的方式,各相关职能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确保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四)公租房租金标准

  健全与多层次公租房保障体系相适应的定价机制。按保障对象(分为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支付能力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分类分档计租。参照我县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8元/平方米(绛价费字〔2011〕15号)进行测算,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文件精神,初步拟定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保准为0.8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待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差别化租金,保障家庭按照类别长退短补。

  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