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乡村e镇项目 电商企业信息采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9 16:38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商企业信息采集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信息采集员队伍,保证数字化电商企业管理顺利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采集员,是指根据数字化电商企业管理的需要,由山西蓝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派遣到绛县各个电商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依照规定履行数字化电商企业管理信息采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采集员由派遣公司依照本规定聘用。电商企业根据需要可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要求派遣公司派遣信息采集员。电商企业可退回违反本规定并符合退回条件的信息采集员。
第四条电商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对信息采集员进行日常管理。受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在监督中心指导下,依据本规定负责信息采集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信息采集员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所有的信息采集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信息采集员应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熟练规范,爱护工作设备,保障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信息采集员主要负责对工作区域内发生的电商企业管理、信息收集进行日常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电商企业、正在发生的网络交易和完成订单、更新、新增的网络订单增长进行采集报送。具体职责是:
(1)熟悉分管网格内的电商企业信息统计、购买的种类和分布情况。
(2)负责对网格内的电商企业管理和事件进行监控。将在工作网格内发现的电商企业订单、事件问题进行信息采集,并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程序,将采集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上报到大数据平台。
(3)负责对社会公众等渠道获取的电商企业管理或事件问题的真实性核实,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4)负责对电商企业管理或事件问题处理结果的现场进行信息采集。
(5)根据检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电商企业管理或事件问题。
(6)负责对工作网格内新增、变更后的电商企业管理的信息采集工作。
(7)完成数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九条信息采集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纪律要求。
第十条遵守信息报送纪律,不得报送、传播虚假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信息。
第十一条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文明上岗,不得无故脱岗。工作时间内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严禁酒后上岗。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员上岗必须按要求通过摄影设备打卡登录和退出考勤。上班时间必须开启GPS功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岗,应及时上报监督中心,并继续检查至接班人到岗或服从上级领导安排,不得出现空岗。
第十五条因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需正在休息的信息采集员补充岗位的,应无条件服从。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员上岗要按规定统一着装,统一工作号牌,佩证上岗,并保持仪表整洁,大方得体。男士不得留长发、长胡须、怪发型,女士不得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第十七条“大数据平台”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不得带故障使用该设备,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向数管中心报送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送。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员应在责任区域内不间断地进行巡查,主动发现各类问题,及时上报数管中心,如因疏忽没有上报城市管理案件、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危险部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信息采集员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凡利用职务之便不当得利,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采集员工作期间应团结同事,互帮互助,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参与赌博。
第二十二条信息采集员上班时间严禁扎堆闲聊、违规聚集,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信息采集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包括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信息采集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考试的成绩作为信息采集员考核内容之一。
(1)对不合格者,实行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考试仍不合格者,给予记过处分。
(2)同一考核年度里,因考试不合格记过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蓝青电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起实施。
绛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