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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 通 知
绛政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1:00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效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运城市司法局 中共运城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运城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评估的通知》(运司发〔2024〕9号)以及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绛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绛政办发〔2024〕3号)要求,做好乡镇放权赋能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5项执法事项(涉及县农业农村局2项、县自然资源局1项、县交通运输局1项、县文化和旅游局1项)调整由原执法部门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不再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赋权事项
(一)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的通知》中因依据已删除要求,建议不再下放的执法事项
将《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第40项“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第53项“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所有乡镇取消承接。
(二)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的通知》中因改革试点要求,建议不再下放的执法事项
将《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第21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所有乡镇取消承接。
(三)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反馈省直有关部门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评估建议的通知》中因需修改名称及依据,建议不再下放的执法事项
将《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第52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所有乡镇取消承接。
(四)因工作量小、使用率低,乡镇近2年内未开展过执法调整的执法事项
将《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第38项“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所有乡镇取消承接。
(五)因不存在执法客体拟调整的执法事项
将《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9月版)》中的第44项“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因郝庄乡无河道,对郝庄乡取消承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负责对违法行为发生在赋权事项下放期间的查处;赋权事项下放前或取消后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原实施部门依法履行。
(二)县级赋权部门要做好与各乡镇工作衔接,做好调整收回事项的交接工作。
(三)赋权事项调整后,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
(四)职权下放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乡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规范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附件: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9月版).xlsx
绛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