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领域

关于调整绛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3 17:21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稳妥”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体系,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在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调整如下: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绛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8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绛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