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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绛市监监测字〔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1-06 15:22    来源: 绛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2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绛县第一实验幼儿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2.绛县县直初级中学校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的餐碗;

  二、(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第一实验幼儿园2024年6月23日购进的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绛县县直初级中学校使用的餐碗,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第一实验幼儿园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共购进5千克,货值69元;已全部使用完。

  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绛县县直初级中学校进行调查。经查,该餐具放置在消毒专柜当中,未经使用。

  (三)排查整改情况

  1.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噻虫胺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姜,对违法使用的该批次姜进行无害化处理

  绛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已于2024年9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2.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的餐碗,对不合格餐碗清洗消毒后,进行复检。

  绛县县直初级中学校已于2024年10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1.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第一实验幼儿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免于处罚原因销售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县直初级中学校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限量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